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國際公法一
International Law (Ⅰ) 
開課學期
104-1 
授課對象
社會科學院  國際關係組  
授課教師
蔡季廷 
課號
PS3316 
課程識別碼
302 3411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社科102 
備註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00人
外系人數限制:2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41PS3316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根據99學年度第二學期課程委員會的決議,自100學年度入學的政治系國關組同學所修習國際公法課程,從「一學期必修、一學期選修」改制為「兩學期必修」。因此,各位為適用此新制國際公法課程規定的國關組同學。在新制國際公法課程的要求下,本課程以一年作為課程設計的方向。從大方向上來說,「國際公法一」主要以國際公法總論(亦即:國際法的一般原理與原則),作為授課內容;「國際公法二」主要以國際公法各論(亦即:國際法不同的議題領域),作為授課內容。
在過去,國際法主要是在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行為。然而,冷戰結束後與全球化的趨勢下,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,國際組織、非政府組織、個人、與(多國籍)公司亦享有國際法權利與負擔義務的機會,從而在在挑戰了傳統國際公法的基本假設與原則。本課程的架構上,基本上是循著國際上四種結構關係而設計:水平的國家與國家關係、垂直的國家與國際組織關係、垂直的國際法與內國法關係、以及既垂直又水平的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關係。
在前述四種結構關係下,本學期課程主要以講解國家與國家之關係為主;其餘關係則為下學期的主要核心課程。據此,本學期的課程可概分為四大部分:第一部分為導論。導論旨在由國際關係與法律理論等兩大途徑,思考國際公法可不可以被稱做是一種「法律」?如果是,它的功能和界線在哪裡?在這部份將透過諸如「台美牛肉爭議」與「彩虹勇士號」等事件,作為本課程的開端。第二部份為國際法的體系,主要包括國際法的淵源與發展、國際公法的法源、條約法、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。第三部分為國際法上的國家構成及其相關規範,主要包括國際法的主體、國家與政府承認、以及國家繼承。第四部份為國際法上的國家權力行使規範,主要包括國家管轄權、管轄權豁免、和引渡。 

課程目標
國際公法是國家與國家間、國家與跨國人民、國家與非政府組織、或各種非國家行為者間的互動規範。因此,國際公法是分析國際關係中,不可或缺的一環。本學期「國際公法一」的課程設計目的,即在培養修課同學均能對國際公法的原則與概念有一概括性的認識,並能逐步應用所學,分析當今國際關係中的法律爭議。另方面,為使國際公法的學習不要侷限在抽象原則與概念的描述,在上課的過程中,也會輔以案例說明,以期透過具體事件,了解國際公法相關原則的形成、解釋與個案的適用。 
課程要求
本課程預計將有一次小考、一次期中考,與一次期末考。一次小考會在期中考之前舉行,佔全學期成績10%;期中考成績佔全學期成績的40%,期末考成績則佔全學期成績的50%。授課教師得視考試情形,保有調整成績的權力。
在此特別說明,舉行小考的主要原因,是為了讓剛開始學習國際公法的國關組同學們,能釐清關鍵性的國際公法概念。因此,題型會以選擇題的形式出現,且題目不多,並於上課時隨堂舉行。至於小考時間,將在講解完「條約法」的次週舉行。小考無故不到者,以零分計算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1. 建議課程用書:

丘宏達、陳純一,現代國際法。台北:三民。

2. 其他可參考的國際公法教科書:
俞寬賜,國際法新論,台北:啟英文化。
姜皇池,國際公法導論,台北:新學林。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17  停課乙次 
第2週
9/24  行政事務、課程簡介、國際法的基本概念與結構 
第3週
10/01  國際法的歷史與理論;國際法的法源 
第4週
10/08  國際法的法源(續) 
第5週
10/15  條約法(一)、(二) 
第6週
10/22  條約法(二) 
第7週
10/29  條約(三);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 
第8週
11/05  小考;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;國際法的主體與承認(一) 
第9週
11/12  國際法的主體與承認(一) 
第10週
11/19  期中考 
第11週
11/26  國際法的主體與承認(二);國家繼承 
第12週
12/03  國家繼承(續);國家管轄權 
第13週
12/10  國家管轄權(續);國家管轄權的豁免 
第14週
12/17  教師因公請假出國 
第15週
12/24  引渡;國家責任 
第16週
12/31  國家責任(續);領土與主權